華語教學人員補助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符合下列各款華語教學人員各目規定之一者:
1.華語教師: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本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華語教學助理:
(1) 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在學學生。
(2) 國內大學以上在學學生,曾於國內大學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班
修習一百小時以上課程,獲有證書。
(二)申請者為國內學校現職教師或在學學生者,應經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另學生於國外學校任教期間,仍須具有國內學校在學資格。
薦送輔導單位補助資格條件:
國內單位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補助計畫:
(一)設有華語文中心相關單位並經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可之大學。
(二)設有華語文相關系所或學程並經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可之大學。
(三)依法設立從事華語文教學相關之非營利文教組織。
其他詳細資料請參考附件。
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修正規定赴國外學校任教補助說明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