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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經教育部部同意來臺研習華語之華語生在臺停留期限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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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本(111)年10月26日移署入字第1110122452號函辦理。 
  二、 為配合我國邊境穩健開放,以及入境檢疫措施於本年10月13日起鬆綁為7天自主防疫,移民署業於本年10月25日對外公告,取消外國人得以下列事由申請特別延期停留,並給予寬限期至11月30日: 
     (一)其配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合法居留者。 
     (二)持外國護照入國之兼具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身分者。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辦理延期停留必要者。 
     (四)其他具正當理由且經審酌確有必要辦理延期停留者。 
  三、 為保障經本部同意核發入境許可,並於本年10月12日(含)以前來臺研習華語學生之受教權益,若渠等有因入境隔離措施致無法於停留屆滿180日時完成課程者,仍得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3條第2項第4款「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檢具護照、簽證、大專院校開立之載有研習起迄日期之證明文件(入學許可或註冊證明)或華語文獎學金證明書等文件,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延長停留30日。